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办需要哪些材料?

2023-02-10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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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一、事项名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证)

二、办理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

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

三、申办对象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企业应先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身份识别系统”。

申请企业需向所在地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分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在“器械经营企业电子申报端”填写后生成上报、打印);

2、在报上登载的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原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办理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联系方式地址: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七、注意事项

企业遗失《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应当立即向药监部门报告,并在指定的主要媒体(浙江日报、杭州日报、都市快报、钱江晚报、市场导报)之一刊登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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